2008年11月22日 放贷人条例很时尚 但未必实用? ◆卞广春 为使中小企业 “有钱过冬”,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将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11月17日《北京晨报》) 《放贷人条例》将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虽然央行着力推出 《放贷人条例》,但我们从草案中,并看不出有什么新鲜的内容。关于民间借贷,不论是利率,还是合法性,民法通则上都有很详细的规定。为了中小企业,为了面对金融海啸,《放贷人条例》草案的推出只不过存一点时尚而已。 有了《放贷人条例》,就会给中小企业带来春天吗?这令人质疑。由于中小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特色自身的局限性,收益与风险大多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银行信贷不青睐中小企业,肯定有银行的理由,有意放贷的个人对中小企业也不会一百个放心的。即使中小企业从个人手中成功借贷,也是以中小企业支付比银行信贷高几倍的利息为代价。这对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放贷人条例》将要求符合条件的放贷人注册放贷,这也不容乐观。按照中国的惯例,“注册”当然是合法性的一个筹码,但同时也是增加放贷人麻烦、需要放贷人“出血”,从而减少放贷人收益、加大借贷人成本的一项交易。从这个角度看,放贷人即使不计较固有的资本金风险,也恐怕会因为要承受来自政府方面的控制,扼杀掉通过借贷获得资本价值的想法或冲动。这无异于给火爆的民间借贷泼了一盆冷水,破坏放贷人的情绪,影响中小企业融资。 « 上一篇 《放贷人条例》即将出台下一篇 » 2008狮子座流星雨本轮最后一次大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