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中心首页 全新《淘宝规则》(11.11日生效)
淘宝规则
(2010年11月11日生效)
第一章 概述 | |
第一条 |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网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网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网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 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网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
第三条 |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 |
淘宝网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 |
第四条 |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
用户在淘宝网上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协议参见附录。 | |
淘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网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 |
淘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 |
第二章 定义 | |
第五条 | 淘宝网,指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 www.taobao.com。 |
第六条 |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网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
第七条 | 会员,指与淘宝网签订《淘宝网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
第八条 | 买家,指在淘宝网上浏览或购买商品的用户。 |
第九条 | 卖家,指在淘宝网上发布商品的会员。 |
第十条 | 淘宝商城,指在淘宝网上由特定企业卖家出售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mall.taobao.com。 |
第十一条 | 绑定,指淘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一一对应。 |
第十二条 | 拍下,指买家在淘宝网上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
第十三条 | 成交,指买家在淘宝网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 |
第十四条 | 交易,指淘宝网上单次拍下同一商品。 |
第十五条 | 订单,指同一买家单次与同一卖家达成的单个或多个交易。 |
第十六条 | 包邮,指卖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
第十七条 | 商品发布数量,指卖家在淘宝网上出售中及在线上仓库中商品数量的总和。 |
第十八条 | 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的处罚措施。 |
第十九条 | 限制发布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新商品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条 | 限制发送站内信,指禁止淘宝会员发送站内信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一条 | 限制社区功能,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淘江湖、论坛、帮派、打听等社区类服务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二条 | 限制买家行为,指禁止淘宝会员购买商品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三条 | 限制使用阿里旺旺,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阿里旺旺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四条 | 关闭店铺,指删除淘宝会员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并禁止发布新商品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五条 | 公示警告,指在淘宝会员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阿里旺旺界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罚进行公示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六条 | 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会员使用违规账户登录淘宝网、使用阿里旺旺等工具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七条 | 节点处罚,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罚的过程。 |
第二十八条 | 店铺装修区,指店铺招牌、宝贝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下架商品,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
第三章 交易 | |
第一节 注册 | |
第二十九条 | 淘宝会员名、淘宝店铺名或域名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淘宝网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
会员名注册后不得自行修改。 | |
淘宝有权收回未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连续一年未登录淘宝网或阿里旺旺的会员名。 | |
第三十条 | 若会员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发布过商品、尚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尚有拍卖押金被冻结或支付宝账户尚未被激活的,则其淘宝账户不得与支付宝账户取消绑定。 |
第二节 经营 | |
第三十一条 | 会员账户已绑定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方可发布商品,但发布商品的数量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
(一) 已发布商品但未创建店铺的卖家,可发布商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件; | |
(二) 已创建店铺但信用等级三心以下的卖家,可发布商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三百件; | |
(三) 已创建店铺且信用等级三心以上的卖家,淘宝有权根据其商品管理等情况调整商品发布数量上限,但被调整后的可发布商品数量不少于一百件; | |
(四) 卖家发布闲置书籍类商品不得超过五十件,且同款闲置书籍不得超过一件。 | |
第三十二条 | 会员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公示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并通过开店考试后,方可创建店铺。 |
一个会员仅能拥有一个可出售商品的账户。 | |
第三十三条 | “商品如实描述”是卖家的基本义务,指卖家在商品描述、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网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
卖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 |
第三节 成人类目 | |
第三十四条 | 成人类目是供淘宝集市卖家发布成人用品类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加入成人类目后,店铺内所出售商品均为成人用品,且露点、纱状、网状、镂空的情趣内衣、成人用具商品中的敏感部位均须采用淘宝指定的遮盖物进行修饰。 |
第三十五条 | 卖家需要且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成人类目: |
(一)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备案; | |
(二) 未在近三个月退出成人类目。 | |
第四节 超时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 自买家拍下或卖家最后修改交易条件之时起三天内,买家未付款的,交易关闭。 |
第三十七条 | 买家自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款。 |
除个别情形外,自买家付款之时起三天内卖家仍未点击发货且买家申请退款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 |
第三十八条 | 自卖家在淘宝网确认发货之时起,买家未在以下时限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淘宝通知支付宝打款给卖家: |
(一) 自动发货商品一天内; | |
(二) 虚拟商品三天内; | |
(三) 快递、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内; | |
(四) 平邮商品三十天内。 | |
第三十九条 | 买家申请退款后,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一) 卖家拒绝退款的,买家有权修改退款协议、要求淘宝介入或确认收货。买家在卖家拒绝退款后七天内未操作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 |
(二) 卖家同意退款或在五天内未操作的,且不要求买家退货的,淘宝按照退款协议退款给买家; | |
(三) 卖家同意退款或五天内未操作的,且要求买家退货的,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 |
1、 买家未在七天内完成退货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 |
2、 买家在七天内完成退货,且卖家确认收货的,淘宝退款给买家; | |
3、 买家在七天内完成退货,通过快递退货十天内、平邮退货三十天内,卖家未确认收货的,淘宝介入处理。 | |
第五节 评价 | |
第四十条 | 买卖双方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可以进行评价。评价包括“信用评价”和“店铺评分”。 |
第四十一条 | 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若给予差评,则信用积分减少一分;若给予中评或十五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十五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
相同买、卖家任意十四天内就同款商品的多笔支付宝交易,多个好评只加一分、多个差评只减一分。每个自然月因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而增加的信用积分不得超过六分。 | |
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三十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三十天后评价不得修改。因骗取他人财物、发布违禁信息而产生的非正常交易,淘宝有权删除双方评价。 | |
第四十二条 | 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卖家作出,包括宝贝与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卖家发货速度、物流公司服务四项。每项店铺评分取连续六个月内所有买家给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买家若完成对商城卖家店铺评分中宝贝与描述相符一项的评分,则其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
每个自然月因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而产生的店铺评分或信用积分仅计取前三次。 | |
店铺评分不得修改。 | |
第四章 违规 | |
第一节 违规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 违规行为,是指涉嫌损害消费者、经营者或淘宝网的正当权益,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
会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应当纠正,并扣以一定分值且公布三天。违规扣分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 | |
违规行为包括严重违规行为和一般违规行为,两者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 |
第四十四条 |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淘宝网经营秩序,并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一)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十二分的,处以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七天的处罚; | |
(二)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二十四分的,处以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十四天的处罚; | |
(三)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三十六分的,处以关闭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二十一天的处罚; | |
(四)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四十八分的,处以查封账户的处罚。 | |
会员因单次违规扣分较大,导致累积扣分满足多个节点处罚条件的,或在被处罚期间又须执行同类节点处罚的,仅执行最重的节点处罚。 | |
第四十五条 |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会员因一般违规行为,每扣十二分即被处以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十二天的节点处罚。 |
若会员因恶意评价或竞拍不买被扣分,则在随后的节点处罚中将对其增加限制买家行为的处罚。 | |
第四十六条 | 被执行节点处罚的会员,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所受处罚期间届满且通过规则考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
第二节 严重违规行为 | |
第四十七条 |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会员发布以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 |
(一)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 |
1、 枪支、弹药、军火或相关器材、配件及仿制品; | |
2、 易燃、易爆物品或制作易燃易爆品的相关化学物品; | |
3、 毒品、麻醉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致瘾性药物、吸食工具及配件; | |
4、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内容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 |
5、 人体器官、遗体; | |
6、 用于窃取他人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 |
7、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 |
8、 麻醉注射枪及其相关商品; | |
9、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 |
10、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化学品,以及含有黄色淫秽内容的商品、信息; | |
11、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 |
(二)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十二分: | |
1、 管制类刀具及甩棍、弓弩、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 |
2、 卫星信号的地面收发装置; | |
3、 伪造变造的政府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 |
4、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 |
5、 赌博用具及作弊工具; | |
6、 尚可使用的发票、其它可用于报销的票据以及此类票据的代开服务; | |
7、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药品; | |
8、 粉末、液态女性催情类商品; | |
9、 国家保护动物的活体、肢体、皮毛、标本、器官及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 |
10、 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设备; | |
11、 可能用于侵害他人信息的黑客软件、教程、书籍。 | |
(三)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六分: | |
1、 尚可使用的证券、政府发放的消费劵及相应代购、推荐服务; | |
2、 军警制服、标志及军警专用制品; | |
3、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 |
4、 有毒化学物、农药及相关信息; | |
5、 烟草专卖品; | |
6、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漫画、书籍、游戏、音像制品以及SM用具、成人网站的账号及邀请码、原味二手内衣物、陪聊陪逛服务等情色低俗商品或信息; | |
7、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 | |
8、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 | |
9、 国家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 | |
10、 各类短信群发设备及软件; | |
11、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 |
(四)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两分: | |
1、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以及拼装、改装汽车的服务; | |
2、 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 |
3、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等未被允许公开发行的书籍音像类制品; | |
4、 发行时带有银行账户信息的银行卡; | |
5、 非法软件或密码破解找回等非法网络服务; | |
6、 特供酒、军需酒、自制酒; | |
7、 用于全新销售的伪造变造的数码商品; | |
8、 权威机构认定、查处或生产商召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化妆品、保健类、食品、玩具,承诺疗效的、过期的食品或保健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化妆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 |
9、 制作毒品、易燃易爆品的方法、书籍; | |
10、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 |
11、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 |
12、 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服务; | |
13、 一卡多号、烧号服务以及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 | |
14、 未经许可发布的彩票、机票商品及相关服务; | |
15、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 |
第四十八条 | 侵犯知识产权,是指用户发生以下涉嫌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一) 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 |
(二) 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的,每次扣十二分; | |
(三) 同一卖家在三天内被同一权利人投诉所发布或使用的商品、信息、店铺名、会员名等涉嫌侵犯其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视为一次投诉,投诉成立的,每次扣四分。 | |
第四十九条 | 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淘宝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盗用他人账户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
第五十条 | 泄露他人信息,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泄露他人信息的,每次扣六分。 |
第五十一条 | 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
第三节 一般违规行为 | |
第五十二条 | 滥发信息,是指用户未按本规则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买家高效购物权益的行为。 |
(一)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十二分: | |
1、 淘玩偶、淘金币、口碑卡、阿里巴巴及旗下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账号、仿阿里云公司产品的软件; | |
2、 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 |
3、 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3G上网资费卡; | |
4、 网络账户死保账号以及时间不可查询的腾讯QQ服务; | |
5、 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设备; | |
6、 代写论文、代考试类相关服务; | |
7、 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的服务。 | |
(二) 若在商品类页面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件扣零点三分;若在店铺装修区或淘宝门户类页面发布的, 每次扣四分: | |
1、 闲置、收藏商品发布数量超过限制; | |
2、 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 | |
3、 代扣驾照分数服务; | |
4、 支付宝免签约即时到帐接口; | |
5、 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 |
6、 不以成交为目的而发布的商品或信息; | |
7、 未经许可发布的成人用品、保险服务、书籍、酒类、旅游商品及相关服务; | |
8、 明示、暗示具有治疗、保健功效或者某种营养素功能的食品,或者以个体经验进行宣传的食品; | |
9、 邮局包裹单、EMS专递单; | |
10、 大量流通中的外币; | |
11、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 |
12、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 |
卖家若发布除以上情形之外其它有违公序良俗的商品或信息,淘宝可对商品或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 | |
(三) 使用以下不当方式发布商品或信息的,除第三目每次扣六分之外,每件商品或信息扣零点二分: | |
1、 在禁止发布商品信息的门户、社区、淘江湖、淘宝打听板块发布广告信息的; | |
2、 店铺中同时出售同款商品两件以上的; | |
3、 开设出售同样商品的店铺两家以上的。 | |
(四) 若在商品类页面发布以下错误描述的商品或信息,每件扣零点二分;若在店铺装修区或淘宝门户类页面发布的,每次扣四分: | |
1、 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主图,或标题、主图、实物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的; | |
2、 商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 | |
3、 商品与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的; | |
4、 使用虚假的信用等级标识或好评率标识。 | |
(五) 除淘宝旅行频道及特价机票、门票旅游、酒店客栈类目中的商品外,买家付款前,卖家在商品信息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表示不能在72小时内完成发货的,每次扣两分。 | |
第五十三条 | 虚假交易,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信用,妨害买家高效购物权益的行为。交易双方虚假交易的,进行如下处罚: |
(一) 虚假交易产生的信用占账户信用百分之八十以上且虚假交易笔数九十六笔以上的,每次扣九十六分; | |
(二) 虚假交易产生的信用占账户信用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且虚假交易笔数四十八笔以上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 |
(三) 其它虚假交易的,每次扣二十四分。 | |
第五十四条 | 延迟发货,是指除淘宝旅行频道及特价机票、门票旅游、酒店客栈类目中的商品,或淘宝相关服务有特殊要求的之外,买家付款后,卖家表示不能即时发货或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妨害买家高效购物权益的行为。卖家延迟发货的,每次扣三分,同时须向买家赔偿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三十元。 |
卖家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 |
定制与预售商品的发货时间以交易双方约定为准。电器城冰箱、空调、洗衣机、液晶电视、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类目的发货时间以卖家的承诺为准。 | |
第五十五条 | 描述不符,是指买家收到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卖家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卖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妨害买家商品满意权益的行为。卖家描述不符的,每次扣三分。 |
第五十六条 | 违背承诺,是指卖家未按照承诺向买家提供以下服务,妨害买家服务满意权益的行为: |
(一) 在淘宝判定后,卖家未履行延迟发货规定的赔偿、如实描述义务或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定的赔付、退货、换货、维修服务的,每次扣十二分; | |
(二) 卖家未在相关服务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发货、未按规定提供发票、提供发票时要求买家支付额外费用、未使用支付宝交易、未按承诺使用特定支付方式或者未按承诺价格进行交易的,每次扣六分; | |
(三) 卖家未履行其它承诺的,每次扣四分。 | |
第五十七条 | 竞拍不买,是指竞拍者拍得商品后拒不按其最终出价购买商品,妨害卖家权益的行为。买家竞拍不买的,每次扣十二分,并须向卖家赔偿其最后一次出价金额的百分之五。 |
第五十八条 | 恶意评价,是指买家、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评价人恶意评价的,每次扣十二分。 |
第五十九条 | 不当注册,是指用户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淘宝账户,妨害淘宝运营秩序的行为。会员不当注册的,每次扣十二分。 |
第六十条 | 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指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中企业类认证的卖家,未在淘宝规定的期间内公开或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卖家未在开店完成之日起十五天内公开或更新的,每次扣两分;卖家在上述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五天内仍未公开或未更新的,每次扣十二分。 |
第五章 执行 | |
第一节 交易的执行 | |
第六十一条 | 若买家发起的退款申请在三天后尚未完结的,可要求淘宝介入。淘宝在介入后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
第六十二条 | 买家在交易成功后,若发现卖家有描述不符或违背承诺的情形,可在十五天内任意时间要求淘宝介入。淘宝在介入后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
第二节 违规的执行 | |
第六十三条 | 用户的违规行为,通过淘宝会员、权利人的投诉或淘宝排查发现。 |
第六十四条 | 对违规行为的投诉,除滥发信息、虚假交易、不当注册、发布违禁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盗用他人账户、泄露他人信息可随时提交投诉外,其余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
(一)延迟发货的投诉时间,为交易关闭后十五天内; | |
(二)竞拍不买的投诉时间,为买家拍下后十五天内; | |
(三)描述不符、恶意评价、骗取他人财物的投诉时间为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 | |
第六十五条 | 对延迟发货、竞拍不买及恶意评价的违规行为,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五天内提交证据。五天内未提交证据的,淘宝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对其余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淘宝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
第六十六条 | 卖家自行作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规则相悖的,淘宝不予采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不中止、不撤销。 |
第三节 类目审核 | |
第六十七条 | 加入成人类目的卖家发布图片的审核,淘宝将在卖家上传图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图片审核结果。 |
附则 | |
第六十八条 | 淘宝网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
第六十九条 |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